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作工作報告時指出,檢察機關要“強化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
報告顯示,檢察機關去年會同司法行政機關深入開展全國監獄清查事故隱患、促進安全監管專項活動,重點排查解決“牢頭獄霸”問題,對87名嚴重破壞監管秩序的在押罪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09年,云南晉寧縣看守所發生的“躲貓貓”事件,一度讓監管場所發生在押人員非正常死亡成為社會關注焦點。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開展了監管執法專項檢查活動。目前,全國95%的監管場所實行了派駐檢察室,共安排9000多名派駐檢察人員。
2010年2月,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檢察院從規范監所檢察執法行為入手,建立了“駐所檢察問責制度”,將駐所檢察人員的責任進一步量化、細化,責任到人,層層負責,對于違反法律法規的駐所檢察人員,進行責任倒推問責。不久,類似的一系列規范化措施在各地檢察機關被廣泛推行。
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公安部聯合下發了《關于人民檢察院對看守所實施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意見》。從此,看守所監管執法和檢察工作開始由檢察機關的單方規范走向了檢察、公安機關的雙方規范,從制度上解決了長期以來看守所檢察監督的范圍、方式、程序和責任不夠明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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