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戀愛消費難認定
男女雙方在戀愛交往過程中,為培養雙方感情,一方因戀愛而為對方支出的生活消費,如吃飯、外出旅游等或向對方贈送的手機、首飾等物品,是很平常的事。一旦起訴至法院,根據民事案件“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應對其主張被告返還雙方交往過程中的各項支出及經濟損失進行舉證。
3.消費比例難界定
在這類案件中,原告贈送被告禮物,原告很難舉證證實被告實際收取了禮物。至于兩人交往過程中,開房、吃飯、旅游支出,即使原告提供了發票,也很難舉證實際花費在被告身上。實際上,多數被告對于原告的主張均不予確認。
敗訴的結果就難以避免。在三宗案例中,除小杜自行撤訴外,其余兩名原告都遭遇了敗訴。
審判依據
戀愛花費屬特殊“贈與”
隋法官指出,在無書面約定或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情況下,在法律上情侶之間的這種行為視為贈與,即便雙方終止戀愛關系,一方不得以此為由要求對方返還。
而根據《合同法》關于贈與的相關規定,一般是在移交之前贈與可隨時撤銷,即承諾購買物品等但一直未予兌現,這種承諾可以隨時撤銷(除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或經公證的贈與合同外);但在移交之后,則一般不能撤銷,即便撤銷其條件也非常苛刻:只有在其嚴重損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等三種情形下,方能撤銷,同時這種撤銷權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的一年內行使。
因此,這類案件中,原告即使有證據證實確實贈與了被告財物,其撤銷贈與的權利亦必須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才能得到支持。
法官寄語
“愿愛不在時就放手”
海珠區法院民一庭的楊庭長認為,雙方當事人曾經都是相親相愛的情侶,情濃時,對于誰掏錢誰埋單,并沒有刻意留意。現實中,大部分男性在戀愛期間愿意對生活消費埋單,這也恰恰體現了其紳士風度。
中國有句俗話“買賣不成仁義在”,為了曾經埋過的單,與曾經相愛的人對簿公堂,令人不勝唏噓。
“作為法官,我們不希望看到這樣的案件,愿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愿愛不在時就放手,揮揮衣袖,不帶走一片云彩。”
法律條文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