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以罰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
問:在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檢察機關如何對行政執法進行監督?
答: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而不受理,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要依法進行監督。
最高人民檢察院于今年3月開展了“危害民生刑事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目的就是要監督行政機關移送案件,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一批發生在群眾身邊的危害民生犯罪案件,尤其是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切實防止和糾正以罰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放縱犯罪的行為,推動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形成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