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有藥品批發企業1.3萬家,零售企業42萬余家。“批發企業的數量太龐大了,即便通過實施新版GSP,提高準入門檻,淘汰1萬家,剩下3000家甚至1000家也能滿足市場需求,不會影響藥品的可及性。”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藥品安全監管司司長李國慶說。
2月19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召開新聞發布會,李國慶介紹了新修訂發布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新版GSP)。新版GSP是我國藥品流通監管政策的一次較大調整,是對藥品經營活動所應當具備的條件和規范要求的一次較大提升。與現行規范相比,新版GSP對企業經營質量管理要求明顯提高,有效增強了流通環節藥品質量風險控制能力。
新版GSP全面提升了企業經營的軟硬件標準和要求,在保障藥品質量的同時,也提高了市場準入門檻,有助于抑制企業低水平重復,促進行業結構調整,提高市場集中度。新版GSP將于2013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實施過渡期是3年,到2016年的規定期限仍不能達到要求的企業,將依據《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停止其藥品經營活動。
軟件方面,新版GSP明確要求企業建立質量管理體系,設立質量管理部門或配備質量管理人員,并對質量管理制度、崗位職責、操作規程、記錄、憑證等一系列質量管理體系文件提出詳細要求,并強調了文件的執行和實效;提高了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以及質管、驗收、養護等崗位人員的資質要求。
硬件方面,新版GSP全面推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著重規定計算機管理的設施、網絡環境、數據庫及應用軟件功能要求;明確規定企業應當對藥品倉庫采用溫濕度自動監測系統,對倉儲環境實施持續、有效的實時監測;對儲存、運輸冷藏、冷凍藥品要求配備特定的設施設備。
李國慶強調,新版GSP借鑒國外先進經驗,提出供應鏈管理理念,延伸了對藥品經營環節上、下游監管的范圍,提出藥品流通全過程、全方位管理的要求,規定藥品生產企業銷售藥品、流通中其他涉及藥品儲存、運輸的活動都要符合GSP的相關要求,彌補了以往藥品流通過程中的監管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