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消息:英文《中國日報》3月30日報道:3月29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宣布力拓案的一審結果。法院認定四名被告犯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侵犯商業秘密罪”,分別執行7年到14年有期徒刑。
其中,法庭認定胡士泰受賄646.24萬元,判其有期徒刑7年;認定“侵犯商業秘密罪”成立,判其有期徒刑5年,合并執行有期徒刑10年。此外,還另沒收胡士泰50萬元,并處50萬罰金。
澳大利亞外長史密斯(Stephen Smith)昨天在獲知判決后表示:“以澳方的標準來看中國對力拓案的判決很嚴厲。”但他同時表示尊重中國的法律,稱該判決不會影響中澳兩國之間的關系。
另外三名被告劉才魁、葛民強、王勇分別被判處7年、8年和14年有期徒刑。
法庭認定王勇受賄7514.543萬元,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認定其“侵犯商業秘密罪”成立,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合并執行有期徒刑14年。另沒收500萬元,罰金20萬元。
法庭認定葛民強受賄694.53萬元,實際獲得247.4萬元,判有期徒刑6年;認定其“侵犯商業秘密罪”成立,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合并執行有期徒刑8年;沒收50萬元,罰金30萬元。
法庭認定劉才魁受賄378.62萬元,判有期徒刑5年;認定其“侵犯商業秘密罪”成立,判有期徒刑4年,合并執行有期徒刑7年;沒收30萬,罰金40萬。
判決書稱:四被告的行為,損害了中國鋼鐵行業的競爭力,導致2009年鐵礦石談判終止,僅首鋼和萊鋼的損失即達10.18億人民幣,利息損失1170.3萬元。
昨天力拓案宣判后不久,針對首鋼和萊鋼工作人員的“侵犯商業秘密罪”也在上海市一中院進行了審判,但是判決結果沒有予以公布。首鋼集團前官員譚以新等人被指將中國鋼鐵行業的商業機密泄露給力拓員工,從而使后者可以輕易地了解中國鋼企的談判底線并抬高鐵礦石長期協議價格。
盡管承認胡士泰等人受賄“證據確鑿,”澳大利亞外長史密斯對于中國法院未公開審理“侵犯商業秘密罪”表示遺憾。他說:“中國錯失了一個向世界說明究竟什么樣的信息被認為是商業機密的機會,這不僅對四名被告,還對澳大利亞、甚至是全球的投資者都是一個很關心的問題。”
此前,法院公開審理了四名被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澳方領事館官員和一些中文媒體被允許旁聽,但是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罪”部分的庭審,中方堅持不公開,因為依據中國法律,涉及商業機密的庭審不予公開。
力拓公司鐵礦石部門首席執行長沃爾什(Sam Walsh)昨天也在公司網站上發表聲明,稱收受賄賂顯然違反中國的法律和力拓的行為準則。
他說:“我們知悉了明確的法庭證據,證據確鑿無疑地顯示這四名員工收受了賄賂。他們的行為應受到嚴厲的譴責,完全違背了我們的道德文化。根據我們的政策,我們將終止與上述四人的雇傭關系。”
在這四名員工被拘留后不久,我們任命了獨立的法務會計師和律師協助我們在公司內部對這些指控進行調查。我們進行了盡可能全面的調查,但未發現任何能夠證實這些不良行為指控的證據。力拓的結論是,這些人完全在我們的體系之外從事了這些非法活動。
他表示,公司已經對內部程序進行了多項完善,并且目前已要求對流程和內控進一步進行廣泛的獨立審查。公司將“采取一切必須手段,不遺余力地盡一切可能防止任何類似違法活動再次發生。
力拓首席執行長艾博年(Tom Albanese)也在這份聲明里說:“這四名員工的行為是無法接受的,但我有決心不讓此事妨礙力拓繼續打造與中國的重要關系。這對我個人而言是最首要的任務。”
力拓案與前不久宣布退出中國市場的谷歌事件,被很多境外媒體解讀為外資在華企業投資中國信心減退的標志。該觀點認為中國的法律不夠透明和規范,法院和國家權力又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這不利于外商投資企業的在華發展。
但是中國現代國際關系研究院世界經濟研究所所長陳鳳英女士認為,中國在處理力拓案的過程中是嚴格按照中國法律執行的,跨國公司在華從業應該尊重中國的法律,該案也不應被視為是中國故意針對在華外資企業。她說,近年來跨國公司在華犯罪的數量有所增長,是中國國際化程度加深的必然結果。隨著中國的國際合作全面加深,發生賄賂等犯罪行為的幾率也會加大。
她認為,中國的投資環境也不存在惡化的局面,而是因為法律和各種規范都處在改進和完善的階段,導致跨國公司對此不適應,但這不應解讀成是中國的有偏見的行為。
上海金融學院政法學院院長薄海豹也認為,外國在華投資者、包括境外媒體,對中國法律的了解程度不深,導致產生很多誤解。雖然中國的現行法律在某些方面還比較“粗線條”,但他認為這些年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改善。國外媒體不應抱有偏見,而是應該抱著客觀的心態來審視這些問題。
英文原文請見:
http://m.tyhy56.com/cndy/2010-03/30/content_9659169.htm。特別說明:因中英文寫作風格不同,中文稿件與英文原文不完全對應。(中國日報記者 錢雁峰 編輯 裴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