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5月30日電(記者楊迪)近日,文化部針對人民網網友在部委領導留言板上提出的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農村文化活動建設”、“打擊假唱、假演奏”等熱點問題進行了詳細解答。以下為文化部回應全文:
一、怎樣來處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開發之間的關系?
人民網網友留言:“非遺”要進行保護和繼承,有些也需要開發、發展,但就怕失去原來的質樸味道,比如,一些少數民族的原生態文化,前幾年就開發得過快,甚至被商家拿來炒作宣傳,不知道文化部怎樣來處理保護和開發之間的關系?二者出現了矛盾該怎樣平衡?(網友“保護非遺”IP:125.39.39.★)
文化部回應: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活在社會中的傳統文化,是廣大民眾生產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不可再生性,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并使之世代傳承,是當前我們面臨的最為緊迫的任務。同時,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往往是在生產實踐的具體活動中產生的,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只有融入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才能獲得生機和活力。通過深入發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多重價值,對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適度利用和開發,不僅能夠滿足當地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讓當地的群眾和傳承人獲得經濟收益,提高他們的傳承積極性,促進地方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也符合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發展規律,有利于優秀傳統文化的繼承和弘揚。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三十七條就如何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做了明確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特殊優勢,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值得注意的是,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必須充分尊重并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真實性、完整性,遵循其自身發展規律,保護好它的形式和核心內涵。要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不能為了短期的經濟利益而進行過度開發,要有長遠眼光,避免急功近利;要牢記“保護重于利用”,保護是利用的保證、基礎和前提。沒有保護的利用,只能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利用中變異,在變異中消亡。
近年來,文化部積極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并取得了顯著成效。為加強對生產性保護的規范引導,2012年2月,文化部出臺了《文化部關于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指導意見》,其中強調,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要注意堅持堅持正確導向,要嚴格遵循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的規律,處理好保護傳承和開發利用的關系,始終把保護放在首位,堅持在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尊重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方式的多樣性,堅持傳統工藝流程的整體性和核心技藝的真實性。在今后工作中,文化部將通過堅持政府引導、鼓勵社會參與、發揮專家作用、加強指導檢查等方式,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科學指導,引導實踐者在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同時,正確處理好保護與開發之間的關系。
二、“非遺”傳承瀕危,怎樣進行搶救性保護?
人民網網友留言:我們當地有一些民間技藝,因為傳承人年紀偏大,面臨著中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瀕危的現象挺普遍的,該怎么進行搶救性保護呢?(匿名網友 IP:58.68.145.★)
文化部回應: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中華民族世代相傳的文化財富,承載著中華民族的精神和情感,是民族精神和傳統文化的載體和象征。近年來,在政府主導和社會廣泛參與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取得了長足進展,初步建立了符合我國國情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成為文化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理念得到普遍認同,全社會積極參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勢頭方興未艾。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由于遺產本身的脆弱性,在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型過程中,文化生態環境不斷發生巨大的變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面臨新的情況與問題。因此,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已經實現良好開局的情況下,下一階段,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將由起步階段的基礎性工作轉向深入進行科學保護的發展階段。
對于那些瀕危的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比如滿族說部、格薩(斯)爾等,進行搶救性保護。盡快組織專業人員,運用錄音、錄像及文字記錄等方式,將該項目的表演、技藝展示過程等記錄下來,整理分類、并建立翔實的檔案或數據庫,同時做好資料的編輯和出版工作。此外,還搶救征集其珍貴實物和資料,用于研究和展覽。
三、打擊假唱、假演奏有什么具體措施?如何徹底整治?
人民網網友留言:現在各地舉辦的文藝演出活動,很多演員是假唱的,一直以來也有網友在炮轟春晚假唱。去年年底文化部辦公廳發出《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其中提到要“嚴厲打擊假唱、假演奏行為”,目前有什么具體的嚴厲打擊措施嗎?如何徹底整治假唱行為?(網友“討厭假唱”IP:61.158.248.★)
文化部回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39號)第二十九條規定,演員不得以假唱欺騙觀眾,演出舉辦單位不得組織演員假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假唱提供條件。演出舉辦單位應當派專人對演出進行監督,防止假唱行為的發生。《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第三十一條規定,營業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演出舉辦單位應當派專人對演唱、演奏行為進行監督,并作出記錄備查。記錄內容包括演員、樂隊、曲目的名稱和演唱、演奏過程的基本情況,并由演出舉辦單位負責人和監督人員簽字確認。
2010年5月文化部印發《關于建立預防和查處假唱假演奏長效機制維護演出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文市發(2010)16號),從建立假唱、假演奏預防機制、加強演出市場現場監管、加大假唱、假演奏行為查處力度、加強行業自律等作出了相關規定。文化部于2010年6月1日至28日在全國開展“還演出市場一片藍天——演藝群星反假唱聯合行動”。
下一步文化部將研究通過技術手段來解決假唱假演奏。
四、希望文化部能加大對農村文化活動的建設和支援力度,大力發展農村文化,多挖掘民間文藝人才。
人民網網友留言:農村文娛活動少!尤其是冬天農閑時,農民都貓在家里打麻將,沒有別的事情做,很多農村的民間藝人空有手藝也無處施展。鄉鎮舉辦文化活動本是一個非常好的解決方式,但又面臨著經費和人手等諸多問題和困難,希望文化部能加大對農村文化活動的建設和支援力度,大力發展農村文化,多挖掘民間文藝人才。(匿名網友 IP:59.57.12.★)
文化部回應:近年來,我國農村文化事業經費投入不斷增加,公共文化設施網絡初步建立;重點文化惠民工程穩步實施,為農民群眾服務的文化資源更加豐富;農村公共文化服務方式不斷創新,服務水平不斷提高;公共文化服務的城鄉統籌機制加快建立,公共文化服務城鄉一體化水平穩步提高,農村文化事業呈現出整體推進、重點突破、快速發展的良好態勢。
許多地方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探索推動農村文化建設的有效舉措,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如,云南省圍繞“文化樂民、文化育民、文化富民”,開展“文化惠民示范村”創建活動,創辦“農民素質教育網絡培訓學校”,通過“文化育民”服務農民,提高綜合素質;創立“農村文化產業合作社”,通過“文化富民”服務農業,轉變農村經濟發展方式;創建“農民演藝協會”,通過“文化樂農”服務農村,促進和諧鄉村建設,有效地推動了農村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安徽省注重挖掘地方特色文化資源,調動廣大群眾積極性,廣泛開展豐富多彩的群眾文化活動,積極打造“中國農民歌會”等群眾文化活動品牌,有效帶動了農村文化活動開展。廣西按照公共文化資源共建共享的思路,依托村級組織辦公場所,在1000多個行政村建設了村級公共服務中心,形成了融宣傳教育、文化娛樂、衛生保健、計生咨詢、體育鍛煉、信息服務、科學普及于一體的為農民群眾服務的綜合平臺,有效推動了當地農村文化的發展。
盡管我國農村文化建設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比如部分地方黨政領導干部仍然“重經濟建設,輕文化建設”,對推動農村文化建設缺乏自覺意識;農村文化事業經費投入總量少、比重低,城鄉差距仍然較大;縣鄉文化隊伍數量不足、業務素質偏低,難以適應新時期農村文化發展的需要;多頭管理、條塊分割的體制障礙導致農村公共文化資源分散,難以發揮整體效益;以農民群眾文化需求為導向的公共文化服務多元供給機制尚未建立等。
農村文化建設是包含經費投入、設施建設、人才配備、體制機制建設等多個環節的系統工程。推動農村文化建設,不能單兵突進,必須考慮農村文化建設的各個環節,從整體上采取措施加以推進:一是設施設備不足問題仍是當前農村文化建設的難點,要充分發揮各級財政的作用,加大投入,著力改善縣、鄉、村文化設施落后的狀況,為群眾參與文化活動創造基本條件;二是充分發揮圖書館、文化館、文化站等公共文化單位的骨干作用,加大對農村文化骨干的培養和扶持,著力建設農村文化發展的長效機制;三是建立以城帶鄉的長效機制,在政策、資金、人才方面加大對農村的傾斜力度,建立城市對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對口幫扶機制,使文化資源在城鄉之間均衡布局、合理配置、科學組合,推動城鄉文化一體化發展;四是建立健全農村文化建設的資金、人才和技術保障機制,明確政府在農村文化建設上的主導責任,建立健全農村文化人才的選拔、培養和使用機制,充分發揮現代信息技術對農村文化建設的促進作用,構建農村數字文化服務體系;五是創新農村文化產品的供給方式,完善公共文化機構的服務規范和服務標準,強化服務功能,建立群眾文化需求的反饋和公共文化評估機制,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文化建設,推動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農村文化建設格局。
來源:人民網-文化頻道 編輯:馮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