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個人自用物品”無標準
“54號令”中規(guī)定,在居民旅客入境時,對其攜帶的在境外獲取總值超過5000元的“個人自用物品”,僅對超出的部分征稅;但是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如名貴手表、名牌手提包等,則要全額征稅。
上述規(guī)定本意在于加大對“水客”的打擊力度,規(guī)范“代購”等行為。但趙國華表示,由于“54號令”對如何界定“個人自用物品”并無細致而可操作性強的判斷標準,因此當前主要依靠海關關員在現(xiàn)場的自由裁量而定。“‘個人自用物品’不僅在‘54號令’中,甚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都沒有明確界定,這就為海關關員留下了過大的自由裁量權。”
趙輝說:“執(zhí)法者主觀判斷的余地太大,就難免有濫用職權、滋生腐敗的可能。”他認為,此種含糊性規(guī)范在操作層面,可能令“個人自用物品”和“貨物”的界線變得模糊不清。在此情況下,“雁過拔毛”的做法也就在所難免。
趙輝據(jù)此建議,制定更細致可行的“個人自用物品”的判斷標準。他還建議,在出臺具體判斷標準之前,入境的居民旅客應主動采取措施,加強自我保護。比如,對“個人攜帶出境又入境”的物品,在出境時要主動向海關申報登記,以證明其來源,以有效避免“被納稅”;對于“境外獲取”的物品,要盡量避免“超額”。
“此外,在境外購物之前,不妨先計算一下該商品的價格加上進口稅率,與在國內(nèi)購買哪一種更合算。”趙輝還提示,如果認為海關關員在征稅方面確實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入境居民也應該注意收集并保留好相關憑證,事后通過行政復議、訴訟等方式,尋求解決。
除了“自由裁量權過大”之外,趙國華指出,“54號令”中對不可分割的物品按全額征稅的“一刀切”規(guī)定,也有失公平。趙輝則進一步表示,“一刀切”還體現(xiàn)在當前海關法對征稅物品的估價上。“根據(jù)目前《完稅價格表》的規(guī)定,筆記本電腦適用的一般完稅價格是5000元,但在現(xiàn)實生活中,筆記本電腦的價格從低端的一兩千元到高檔的數(shù)萬元不等。”趙輝說,“在此情況下,海關法仍在估價上‘一刀切’,顯得過于簡單粗暴。”
韓立余則結合國際經(jīng)驗提出,此種“一刀切”,在很大程度上是“條文規(guī)范落后于時代發(fā)展”所致。
他以征稅商品的“歸類”為例解釋說,雖然國際海關組織和我國海關對商品的歸類,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但是對于一些因時代的高速發(fā)展而誕生的新產(chǎn)品,如i鄄pad等電子產(chǎn)品,卻沒有及時地反映在原有的歸類目錄中。因而,歸類和估價上的分歧在所難免。
對此,趙國華概括得更加簡潔,他將“54號令”在社會上引起的巨大反響,干脆稱為“老規(guī)定遇上了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