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付3分利息再拿貸款
為何法院判利息全退回?
一家小額貸款公司借給一家建筑公司300萬元,合同約定3分利息。不久,貸款公司起訴要求收回貸款和利息。建筑公司辯稱,在收到借款之前,已經預先支付了9萬元利息。
法院認為,貸款公司提前收取利息,違反了合同法第200條:借款利息不得在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由于貸款合同約定的利息超過國家規定,為此法院判決建筑公司還款,從本金扣除預先支付的利息,并按照國家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法官說法借款中,當事人對利息有約定且明確的,法院原則上按照約定進行裁判。但是,對利息的約定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即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
提醒目前有不少放貸人為了實現超過規定的四倍利率,利用黑白合同、不寫明利息、預先扣除利息等方式獲取高額回報。遇到這些情況,法院會不予主張。
有匯款憑證沒寫借條
為何不算借貸關系?
鄭某訴稱,2011年自己向李某賬戶匯款9萬元,而李某收到后,沒有寫借條,也一直不還款。李某答辯稱,該款系鄭某交納的工程款。雙方并非借款關系。
法院認為,借貸法律關系是否成立,舉證責任應由原告承擔。匯款可能存在于多種基礎法律關系之中,故僅以匯款憑證證明借款的合意,證據并不確鑿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在民間借貸活動中,應該明確區分借貸合意和履行行為之間的差異,匯款僅是一種事實行為,其用途具有不確定性,僅有匯款憑據不能證明基礎債權關系的性質及成立。
提醒 對于交付憑證中不能體現借貸關系的,要及時補充借條、借款合同等憑證,否則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職工向單位借錢買物資
為何不屬于民間借貸?
2011年,物業公司員工張某向公司借款2萬余元購買物資后,尚欠公司7000多元。張某離職后,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領取款項采辦物資,并遵循公司規定辦理報賬手續,雙方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民間借貸關系,也不屬于平等的民事主體,故不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為此依法駁回起訴。
法官說法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可能涉及不同原因、用途、性質而有嚴格區別。對于因職務行為產生的向單位借款行為,雙方并非平等主體間的民事行為,其目的也不是為了自身的占有和使用,故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民間借貸行為,不屬于民間借貸案件的受理范圍。
提醒 涉及該種情形的債權債務,應按照公司內部財務制度的規定或者《勞動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尋求救濟。
表面借款實際為投資
為何憑借條要不回錢?
1995年雙方簽訂集資開礦協議,約定陳某夫妻借給楊某數十萬元開礦,若挖不到煤,楊某不用償還;若挖到煤,要分享開礦利益。雙方還對具體分配方式進行了約定。后來,陳某以楊某未按協議提成、分紅為由起訴,要求確認雙方對于煤礦具有合伙關系。陳某出示了楊某出具的借條復印件一份,欲證明雙方系合伙關系。該主張得到法院的支持。
后來,陳某拿著借條起訴,要求楊某償還借款及利息。
法院審理后認為,爭議借條反映的實為合伙關系,故其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借條,除了應用于民間借貸關系中,還常常用作其他法律關系結算的證據。法院在處理名為借貸、實為其他法律關系的案件中,借款人對借據有異議并證明存在其他基礎法律關系的,法院將對基礎法律關系進行審理,而非簡單以民間借貸認定。
提醒現實生活中,借條也會被用作某些特定的違反社會善良風俗行為,如分手費、賭債等等,因其基礎法律事實難以舉證證明,故借條本身的真實性也無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