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財政部正式公布了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石油天然氣的課稅方案正式由按銷售量為基準的“從量計征”變為按銷售價格為基準的“從價計征”。相對于去年6月1日起在新疆試點時石油天然氣采用的5%的固定資源稅率,將于2011年11月1日執行的新稅率,對石油天然氣采用5%—10%的浮動稅率。
財政部等三部委表示,由于受油氣定價機制的制約,這項改革不會對油氣產品價格產生影響。
能源企業利潤空間或將壓縮
資源稅屬于價內稅,即稅金包含在商品價值或價格之內的稅,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蘇明認為,由于目前石油天然氣的開發企業利潤空間較大,資源稅上調之后,如果市場價格保持穩定,企業開發能源的環境成本提高,勢必對企業的利潤空間有一定的壓縮。這將提高能源開發企業的準入門檻。
財政部等三部委表示,資源稅屬于地方稅,按照修改后的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油氣資源稅的計征辦法和稅率,地方財政收入將會增加,油氣資源稅提高后,靜態計算,油氣開發企業的利潤會相應減少,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也會有所減少。而由于油氣開發企業中的中央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屬于中央財政收入,而我國油氣開發企業大多是中央企業,這就使中央財政收入將會減少。此次改革增加了地方財政收入,減少了中央財政收入,是對中央與地方利益的調整。
據中國政府網公開的數據,在最早實行油氣“從價計征”的新疆,在未進行“從價計征”的2010年上半年,油氣資源稅收入僅為3.71億元,而在實施“從價計征”的2010年7—12月,油氣資源稅收入已達21.64億元。
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按一些業內專家的估算,以石油天然氣5%到10%的稅率來計算,每年增加的稅收將可能達到600億元。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顧海兵介紹說,征收資源稅實質上是一種行業的管理方式,資源稅將主要作為財政收入支配,并非針對環境治理的“專款專用”,這也是國際上征稅的普遍標準。
“從價計征”有利于應對通脹
“‘從價計征’能夠以更為準確的名義價格衡量能源的價值,根據市場的變化‘水漲船高’,能夠有效克服通貨膨脹所帶來的影響。”顧海兵說。
按照1993年制定的資源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資源稅按照“從量定額”的辦法計征,即按照應納稅資源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納稅。
不少專家指出,這種計稅辦法不能使資源稅隨著資源產品價格和資源企業收益的增長而增加,特別是在石油天然氣等資源產品的價格已較大幅度提升的情況下,資源稅在這類產品價格中所占比重過低,既不利于發揮該項稅收調節生產、促進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功能,也不利于充分發揮該項稅收合理組織財政收入的功能。
財政部等三部委表示,目前將先對原油、天然氣實行從價定率計征,條件成熟時再逐步擴大到其他資源產品。
關于浮動稅率的確定,蘇明認為,5%—10%只是一個標準,具體的執行情況要參考整個經濟環境的大勢、市場對能源的需求和企業的利潤空間。不過,在一段時間內這個稅率會相對穩定。
顧海兵則認為,“礦產的貧富程度、企業減免稅收等特殊情況”也可能成為稅率浮動的影響因素。
不過,在顧海兵看來,在調整稅率的同時,制定更為完善的資源稅法更為重要。目前行政自由裁量的幅度和空間仍然太大。
合作開發海陸資源首次上稅
根據1982年1月和1993年10月制定并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以及國務院有關規定,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陸上石油資源,應繳納礦區使用費,暫不征收資源稅。
新稅法對上述兩個對外合作開采石油資源的條例作了相應修改,刪去了其中關于繳納礦區使用費的規定,明確自修改決定施行之日起,對外合作開采海洋和陸上油氣資源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統一依法繳納資源稅。同時,在修改兩個條例的決定中明確,在條例修改前已依法訂立的對外合作開采合同,在已約定的合同有效期內,繼續依照當時的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合同期滿后,依法繳納資源稅。
與此相對應,新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國境”的概念,將“在我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作為資源稅的納稅人”。
顧海兵認為,將海洋和陸地概念分別具體提出,實際上是進一步明確了海洋的重要性,將海洋與陸地一視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