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預防體系建設嚴重不足,職業衛生標準亟待完善
除了勞動者權利弱勢、監管缺位以外,還有一個重要的成因是目前我國對職業病預防體系投入過少。由于投入問題,我國職業病防治隊伍建設存在嚴重不足,衛生部門下設的職業衛生防治機構呈現不斷萎縮的趨勢。
目前,全國獨立存在的省級職業病防治院(所)只有12家,地市級職業病防治機構大多已經合并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縣級的職業病防治人員更少。以職業衛生基礎相對較好的廣東省為例,平均每萬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人員只擁有職業衛生監督人員0.68人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人員2.18人。據衛生部統計,2009年各級職業衛生防治機構列入監控12192032人,以2億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數計算,只有6.1%納入監控。
自《職業病防治法》實施以來,我國職業衛生標準體系建設已有了很大進步,但仍不能滿足現實需求。當前,職業病認定標準趨于僵化,職業病目錄的確定落后于職業病防治的工作需要。隨著新科技和新工藝的不斷引入,新的職業危害因素不斷出現,職業病種類也不斷增加,但職業病目錄卻沒有根據現實情況得到及時調整、補充和公布。(《半月談內部版》2011年第7期,記者許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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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27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相關規定。草案規定符合有關條件的醫療機構均可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且職業病診斷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
針對“舉證難”,修正案草案也作了有針對性地修改,一方面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另一方面增加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隱瞞、毀損或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資料,情節嚴重的,將被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甚至被責令關閉。
修正案草案還增加規定,在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結合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并參考勞動者的自述等,作出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此外,修正案草案還進一步明確了職業病診斷中涉及的勞動仲裁程序,使制度設置向保護勞動者權益傾斜。
來源:半月談 編輯: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