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館隨意排“地溝油”將被停業
-草案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單獨收集餐廚垃圾,并委托有資質的企業收運和處置,或者自建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就地處理,不得隨意傾倒、丟棄、堆放或者直接排放,否則將被責令停業,并可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收運和處置餐廚廢棄油脂;禁止以廢棄油脂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以及以此類食用油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舊條例:沒有針對廢棄油脂地溝油的專門規定,僅有“鼓勵、引導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及餐廚垃圾進行處理的無害化處理設施”。
解讀:對地溝油進行源頭監管是治理地溝油的根本方法,一旦發現了地溝油,相關部門必須追查到底,但是目前,在源頭監管并沒有達到100%有效的情況下,仍需要加大對使用地溝油的監管處罰。而且治理地溝油不能僅局限在源頭監管上,還要執法部門加強過程監管。
制售食品不得使用亞硝酸鹽
-草案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現場加工制售食品者、食品生產加工作坊不得購買、存放和使用亞硝酸鹽等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的,不得在貯存、運輸過程中添加任何非食用物質等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舊條例: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市場內的食品加工銷售點和單位食堂,不得存放、使用亞硝酸鹽,不得使用非食品用添加物、不得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解讀:北京目前已規定,餐飲業經營者不得采購亞硝酸鹽。此次修訂的條例草案規定更加嚴格,購買、存放和使用亞硝酸鹽等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將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將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準許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