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北京11月22日電(記者 呂冰)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關于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于厚森介紹,解釋的出臺明確抗拒草原執法的定性問題。
針對草原面積大,草原執法人員人數少,執法裝備差,履行職責時經常遇到暴力抗拒執法,甚至執法人員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和危害的情況,《解釋》明確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草原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草原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追究刑事責任。該規定將為有效懲治和預防各種暴力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強化教育、威懾、警示效果,起到一定的作用。
此外,對于單位犯罪的處罰問題,《解釋》還規定,單位實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行為,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