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反壟斷法如何對待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答:對經營者合法取得市場支配地位,反壟斷法不予禁止。從我國反壟斷法的規定看,這一點是明確的。其他許多國家的反壟斷法也采取這一態度。但是,如果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其支配地位,實施壟斷價格、掠奪性定價、拒絕交易、搭售、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實行差別待遇等排除、限制競爭,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則應受到嚴格的禁止。我國反壟斷法對此作了明確規定。
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有經濟在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點行業和關鍵領域占有控制地位,對我國經濟發展和政治穩定十分重要。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指出:國有經濟控制國民經濟命脈,對于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增強我國經濟實力、國防實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關鍵作用。同時,按照中央提出的“推進壟斷行業改革,積極引入競爭機制”和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批準的“十一五”規劃提出的“深化石油、電信、民航、郵政、煙草、鹽業和市政公用事業改革,推進國有資產重組,形成競爭性市場格局”的要求,在國有經濟占支配地位的行業中,也要引導、推進不同經營者之間開展競爭。政府對這些行業的經營者應當加強監管,依法禁止個別經營者濫用支配地位,牟取不正當利益,損害消費者權益。為此,我國反壟斷法在“總則”中專門規定:“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并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并規定:這些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問:反壟斷法是否還需要進一步具體化?
答:反壟斷法對于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控制經營者集中以及禁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都作了專章規定。同時,還對反壟斷執法機構、反壟斷調查以及法律責任等問題作出了規定。由于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時間還不長,反壟斷方面的實踐經驗還不足,加以經濟生活中壟斷行為的復雜性,反壟斷法的規定不可能很具體。反壟斷法是高度概括性的法律,在許多方面留有細化空間。例如,反壟斷法規定承擔反壟斷執法工作的機構由國務院確定,對經營者集中的事前申報標準也授權國務院作出具體規定;反壟斷法對相關市場的定義、對經營者集中的界定、對審查經營者集中考慮因素的規定等,都是具有較強的概括性的。在目前反壟斷法的實施準備階段和將來反壟斷實際執法過程中,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將總結經驗,依據法律的規定制定一系列配套法規、規章和執法指南,將反壟斷法的規定進一步具體化,以保證反壟斷法的有效實施。其他一些國家也是這樣做的。(來源:中新網 編輯:肖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