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資質條件
第十條(資質條件)申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經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二)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
(三)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四)近3年內無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1.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情節嚴重的;
2.發生囤積土地、擅自變更容積率、捂盤惜售、哄抬房價及其他違法開發行為,情節嚴重,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查實的;
3.在開發經營過程中引發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投訴并經核實負有主要責任的;
4.其他應被追究法律責任的嚴重違法開發行為。
第十一條(一級資質)一級資質等級條件如下:
(一)以貨幣形式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2億元;
(二)開發過3個以上房地產開發項目,獲得二級資質3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積累計竣工60萬平方米以上;
(四)連續5年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
(五)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積30萬平方米以上;
(六)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于20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4人;
(七)工程技術、財務、統計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第十二條(二級資質)二級資質等級條件如下:
(一)以貨幣形式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
(二)開發過兩個以上房地產開發項目,獲得三級資質2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積累計竣工20萬平方米以上;
(四)連續3年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
(五)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
(六)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于10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3人;
(七)工程技術、財務、統計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第十三條(三級資質)三級資質等級條件如下:
(一)以貨幣形式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
(二)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2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積累計竣工10萬平方米以上;
(四)近3年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
(五)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于5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2人;
(六)工程技術、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統計等其他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
第十四條(四級資質)四級資質等級條件如下:
(一)以貨幣形式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
(二)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1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積累計竣工2萬平方米以上;
(四)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
(五)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5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2人;
(六)工程技術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配有專業統計人員。
第十五條(暫定資質)申請暫定資質的企業應當以項目存在為原則,以貨幣形式實繳的注冊資本、管理和技術人員等條件應當與所承擔的開發項目規模相適應,且不得低于四級資質企業的相應條件。
新增房地產開發業務的企業,其凈資產應符合本規定相應資質等級的注冊資本要求。
第十六條(業績認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評定資質等級時,申報的業績事項應當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記載的事項一致。
母公司控股超過50%之后子公司開發的項目,其業績可以按照母公司控股比例計入母公司業績。發生在控股行為之前的子公司業績不得計入。該子公司在核定資質時,已計入母公司的業績不再重復計算。
臨時聘用或者兼職的管理、技術人員不得計入企業管理、技術人員總數。
第十七條(鼓勵條款)國家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開發省地節能環保型住宅。企業承擔的保障性住房及省地節能環保型住宅建設項目的業績認定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二級資質及二級以下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審查標準中的注冊資本、管理和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高于前述條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