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資質申請和受理
第十九條(暫定資質申請)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并申請暫定資質;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企業董事、監事、經理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六)企業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身份證明;
(七)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資格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或社會保險繳納憑證;
(八)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增房地產開發業務的企業除前款規定要求提交文件外,還應當提交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第二十條(異地備案)增設分公司的,應當持分公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資質證書副本等資料向項目所在地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申領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第二十一條(資質等級申請)申請核定資質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四)企業章程;
(五)企業驗資報告和上年度財務報告(附審計報告);
(六)企業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企業工程技術、財務、統計等業務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身份證明,符合規定數量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的職稱證書(執業資格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或社會保險繳納憑證;
(七)近3年房地產開發統計年報基層表、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料等已開發經營項目的有關證明材料;
(八)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執行情況報告;
(九)其他有關文件、證明。
第二十二條(提交申請文件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對其提交的申請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與有效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受理期限)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20日內核定資質等級。
第二十四條(公示公布)資質核定結果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時間不計算在前條規定的期限內。
公示期如有舉報,經核實確屬在資質申報中弄虛作假或存在重大問題的企業,不予核定,并根據本規定實施處罰。經資質審查合格,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核發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條(資質證書)資質證書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監制。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條(資質有效期)房地產開發企業一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二級及二級以下資質等級證書有效期限由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
暫定資質有效期1年。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可以視企業經營情況延長暫定資質有效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年。
第五章資質延續、變更、重新核定和注銷
第二十七條(資質延續)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資質審批部門提出延續申請并符合受理條件。需要初審的,初審部門應于該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完成初審。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應按原資質證書審批程序提交該企業及原資質等級評定時計入業績的子公司的相關證明文件。對符合第十一條規定,且基本符合對應資質等級人員、業績等條件的,應予以延續。不予延續的,應按照分級審批原則,由有相應審批權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重新核定相應的資質等級。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自動失效,由原資質證書審批機關予以注銷,并按照分級審批原則,由有相應審批權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重新核定相應的資質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