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資質變更)企業變更名稱、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持以下材料向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一)資質證書變更申請;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四)與資質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企業主要股東發生變化、主要管理人員、技術負責人發生變化的,應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原資質審批部門備案。
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涉及企業名稱、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15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涉及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內容變更手續,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手續,并在變更后15日內將變更結果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資質重新核定)企業發生分立、合并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的30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并重新申請資質等級。
國有房地產開發企業改制的,除提供第二十七條規定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改制重組方案、上級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股東大會的批準決定、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改制重組的決議。
第三十條(資質注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審批部門應當依法注銷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將資質證書交回資質審批部門: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依法被撤銷、撤回或吊銷的;
(四)自領取《暫定資質證書》1年內無開發項目的;
(五)法律、法規與本規章規定的應當注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遺留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現應被吊銷資質證書的情形,或者暫定資質不再延長,但項目開發尚未結束的,可由原資質審批部門核發《暫定資質證書》,并注明僅用于解決未結束項目的遺留問題。該《暫定資質證書》每年核定一次,直至該項目開發結束。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資質證書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企業遺失資質證書,必須在新聞媒體上聲明作廢后,方可補領。
第三十三條(動態管理)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在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有效期內結合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企業信用等實際情況對相關許可條件及開發經營活動進行定期、不定期或臨時檢查,實施資質動態管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要求報送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等相關資料,并作為企業升級和延續的主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人員管理)在房地產企業開發經營過程中,企業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企業的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履行房地產項目開發中的相關職責。
第三十五條(資質檢查)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營業執照、資質證書、企業章程、驗資報告、相關業績、質量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房地產開發經營相關材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主要負責人員及技術管理人員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明、資格證書、參加社會保險情況等證明材料;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其項目現場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四)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依法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第三十六條(網上管理)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運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積極推行資質審批和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信用檔案、從業人員管理等電子政務工作。
第三十七條(資質處罰)企業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原資質審批部門可以撤回其資質。被撤回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根據企業實際達到的資質標準,申請重新核定資質。
第三十八條(資質撤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資質審批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
(一)資質審批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