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北京5月3日電(記者 呂冰)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情況,并公布五起典型案例。案例如下:
案例1:
王長兵等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生產、銷售“假白酒”案件
(一)簡要案情
2002年,被告人王長兵開始用食用酒精摻入自來水、苞谷酒、甜蜜素等原料勾兌白酒冒充苞谷酒銷售牟利。2009年3月15日上午,王長兵安排其雇員覃長江、唐永鋒駕車到宜都市“楊老板”(楊大連)處購買酒精。當日17時許,覃長江、唐永鋒來到楊永兵經營的宜都市聚能日化經營部,以2100元/噸的價格購買工業酒精(甲醇)3.74噸,并于當晚將酒精運回王長兵的制酒作坊。王長兵查看過磅單和其他單據后發現所購酒精系工業酒精的價格,與食用酒精的價格相差懸殊,但未核實原因。當晚,王長兵指使被告人唐倩用此次購買的工業酒精摻入自來水、苞谷酒、香精等原料勾兌成6000余千克“白酒”。從次日起至同月25日止,王長兵及被告人覃長芬共銷售該批“白酒”3448千克。當地眾多居民飲用該“白酒”后中毒,并造成5人死亡、6人重傷、11人輕傷、2人輕微傷的嚴重后果。另查明,2004年以來,王長兵生產食用酒精勾兌的“白酒”,冒充苞谷酒銷售共計185萬余元;覃長芬參與生產、銷售的金額為186萬余元;唐倩參與生產、銷售的金額為179 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王長兵同時經營工業酒精燃料生意和勾兌白酒生意,對工業酒精和食用酒精的市場價格非常清楚。當其明知雇員以食用酒精一半的價格購回的酒精不可能為食用酒精的情況下,既未仔細詢問雇員,也未向銷售方核實,繼續用購回的工業酒精勾兌生產“白酒”出售,導致了多人傷亡的嚴重危害結果的發生,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王長兵、覃長芬、唐倩使用自來水、食用酒精與少量自釀苞谷酒勾兌“白酒”冒充苞谷酒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共同犯罪中,王長兵系主犯;覃長芬、唐倩均系從犯,可依法減輕處罰;唐倩實施部分犯罪行為時未滿十八周歲,可酌情從輕處罰。王長兵主觀上系間接故意,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可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王長兵犯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98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99萬元;覃長芬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99萬元;唐倩犯生產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9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