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收養政策簡介
美國相關法律規定:收養人必須年滿25歲,在辦理收養手續前,收養者必須親自見過被收養兒童,即使是國外的孩子,收養者也不能免去千里迢迢奔波之苦。僅僅看到過所要收養孩子的錄像或照片,并不等同于“親自見到過”。這一條款可以減少申請人收養后后悔的可能性。一方面,這提高了收養效率,更重要的是,雙方見面后彼此會有直觀的認識,在這一前提下收養,申請人的心理不會發生太大變化,從而確保養父母在今后兌現自己的收養承諾。
孩子可被二次收養。不過,收養人在辦理收養手續前或過程中,沒有親眼見到過所要收養的孩子(比如還未出生),申請人仍有機會收養成功,但條件是,申請人必須提交一份聲明,同意這個孩子可以被二次收養。也就是說,監管機構如果發現收養人違反了自己的承諾,被收養的孩子受了委屈,監管機構會強制收養人放棄收養權,再為小孩尋找其他收養人。“二次收養”的規定像一把懸在頭上的劍,時刻提醒收養人履行好自己的責任,否則隨時都有可能被剝奪做父母的權利。
收養前需接受家庭調查。 在美國,收養孩子是一個繁瑣的過程,收養前的家庭調查便是其中不可缺少的步驟。家庭調查由獲得官方許可的“家庭調查機構”完成。另外,在收養前,收養人還須提交一份兒童收養推薦書。家庭調查的目的,同樣是為了確保被收養兒童擁有良好的成長環境,不會因為被收養而受到虐待。(來源:新民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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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日報網英語點津:陳丹妮)